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團體預約導覽申請規定 (112.6.17 修訂)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部門標竿學習、圖書館同業知識交流,辦理總館團體參訪,並為維持導覽參觀品質及保障入館民眾權利,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適用對象:1.政府機關及所屬組織。2.國內各立案之公私立學校團體。3.圖書館相關同業。 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二)人數限制:申請團體參觀人數至少 10 人以上,方可申請預約團體導覽服務。為維持參觀品質 及保障入館民眾權利,申請上限為 40 人以內團體導覽解說服務。
(三)非適用本申請規定之對象,如需導覽服務,應洽詢本館相對應單位自行接洽。
三、服務場次
(一)星期一至五上午時段 10:00-12:00 及下午時段 14:00-16:00,導覽時間預計 30-60 分鐘,導覽場次依開館時間調整。星期六、日、國定假日及清館日不開放預約導覽申請。可供申請時 間依本館官網開放時段為主。
(二)同一開放時段僅能申請一團體,不提供兩團同時參加導覽。館方如另有要事,將預先空留不 開放申請導覽之時段,請注意本館官方網站導覽申請規定。
四、申請程序
(一)採預約制度,至少於參觀日期前 30 個日曆天提出申請,額滿為止。
(二)於本館官方網站填寫申請表單,表單內需填寫經本館承辦人確認後,將於申請日起 7 日內以 電子郵件通知導覽預約核准與否。如超過 7 天無收到確認核准信件,應主動來電洽詢。
(三)未完成申請程序或有內容不完備、不實之情形,本館得不受理申請或取消行程。
五、申請須知
(一)行程、人數或帶隊者若有變動,請務必於參觀日期前 3 天致電及電郵通知,若未通知或逾時 通知,本館得取消行程。
(二)凡無法於預約時間到達本館者,請事先告知本館;無故未到或遲到 20 分鐘以上者,本館得取 消行程。
(三)為保持總館導覽品質及館內民眾權利,禁止飲食及大聲喧嘩、嬉鬧、奔跑。
(四)如已完成申請,本館仍保有修改、變更、活動解釋及取消之權利,若有相關異動將另行通知。
六、申請團體若有下列情形者,將不再接受相同團體之預約申請:
(一)無法於預約時間到達本館,且未事先告知本館者。
(二)非遇天災人禍不可抗力之情形,遲到逾 20 分鐘以上者。
(三)違反本館導覽規定,情節嚴重者。
(四)前項情形,本館得依個案情節裁量之。
七、本規定經公告後實施。
總館導覽資訊請洽 03-3166345分機4010楊小姐或分機4012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