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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遺失物品
最後更新 2024-03-21
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處理須知

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處理須知

107年10月9日桃園市立圖書館核定通過

110年5月27日桃園市立圖書館修正通過

113年3月18日桃園市立圖書館修正通過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館內拾得之遺失物品,特訂定本須知。

二、非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為拾得人;本館員工(含志工、義工及本館相關工作人員等)於館內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以本館為拾得人代表。

三、民眾如發現有隨身物品遺失時,可至流通櫃檯詢問,或填寫「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協尋單」(附件1)。

四、受理拾得遺失物品處理程序:

(一)在館內拾得遺失物品,應交由本館流通櫃檯人員簽收並暫為保管,本館流通櫃檯人員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品內容,並請拾得人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填寫「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拾得登記單」(附件2)。

(二)在館外拾得遺失物品,請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拾得遺失物按月造冊張貼本館官網公告招領三十日。

(四)拾得遺失物為易於腐壞、拍(變)賣或保管有困難者,且於拾得當日閉館前無人認領者,本館得逕行拋棄。

五、拾得遺失物品處理原則:

 (一)拾得遺失物品如為文具、飲水用品、雨具及衣物等(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之物品):

 1、館員必要時得拍照存證,經本館公告三十日後,未有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本館應公告或以適當方式通知拾得人領取。

 2、拾得人為本館或拾得人於受本館通知或公告後未於三個月內領取者,由本館取得物品所有權或其變賣之價金。

 3、拾得遺失物含有車輛、房屋之鑰匙、遙控器或其他個人專屬及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不交付拾得人。

(二)拾得遺失物品如為現金、有價證券、印鑑或其他貴重物品(如價值顯逾新臺幣500元以上之物品或無法判斷其市價金額)等,館員應拍照存證,經通知或公告三十日後,未有認領者,本館每月定期將拾得遺失物登記表及該遺失物送交拾獲地之警察機關處理;遺失物如為證件、金融卡、信用卡、記名電子票證等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及其地位或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件及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亦同。

 (三)拾得遺失物品如為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藥)品時,應立即通知轄區派出所處理。

六、拾得遺失物品若能辨識其所有人者,業務承辦人員應儘速通知該所有人限期認領,認領時應注意事項:

(一)若為本人認領,應出示身分證件,經核對無誤,並由本人簽領後(附件3),始得發還遺失物品。

(二)若非本人認領,認領人須持本人及失主之身分證件,並填妥「桃園市立圖書館拾失物品領回委託書」(附件4)辦理領回手續。

七、本館取得拾得遺失物品所有權處理原則:

   (一) 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之拾得遺失物經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領回,且拾得人為本館或拾得人未於通知期限內領回者,由本館逕行變賣繳庫或廢棄。

   (二)送交警察機關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由本館取得所有權之遺失物,依警察機關通知期限領回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1、現金(含外幣)、貴重物品:由圖資管理組辦理變賣、繳庫事宜。
 2、得識別個人身分、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及其他種類遺失物:由圖資管理組辦理銷毀事宜。

八、本規定經本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下載

download-icon附件2-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拾得登記單.odt download-icon附件4-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領回委託書.odt download-icon附件3 - 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領回領據.odt download-icon附件1-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協尋單.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