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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規
最後更新 2016-07-15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修正發布施行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主要立法精神在於鼓勵民眾於貪污瀆職案件尚未被發覺之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只要檢舉事實經法院判決有罪並符合該辦法的給獎規定,即可獲領個案最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檢舉獎金。經統計本署自100年7月20日成立以來,已依本辦法規定發給79案檢舉獎金,計核發獎金總金額高達8248萬餘元。 為健全肅貪法制,以鼓勵民眾主動並勇於提出檢舉,本署自102年起即積極研擬「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修正案,本修正案業經行政院於105年3月16日公告發布施行,並自施行日起受理之檢舉案件開始適用。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除調整獎勵檢舉之罪名範圍、修正及增訂不給與檢舉獎金之事由外,另增訂「檢舉人之檢舉事實與判決事實不符,原則不給與獎金,惟因檢舉人提出具體事證,因而查獲貪污瀆職案件,具有直接重要之實質貢獻者,得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經法務部審核同意,依附表之標準酌給十分之一獎金」之規定,以鼓勵有效檢舉並維護檢舉人權益。附件: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行政院 105 年 3 月 16 日發布施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