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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圖書遺失或毀損情形,請讀者至本館任何一間分館的流通櫃台親洽館員賠償。
賠償方式有(二擇一):
1.賠償原物
2.賠償價金
詳細賠償內容可詳閱相關條例如下。依《桃園市立圖書館閱覽規定》第12條:各類館藏資料賠償
(一) 賠償以賠償原借出之館藏資料為原則(該書含有附件如錄音帶、光碟片等,亦應一併賠償,並以正版為限),賠償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後,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二) 如無法購得原借出之館藏資料或附件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 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 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 50 倍計價。
- 以外幣定價者,依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匯率換算後計價。
- 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 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 1 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 300 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 3 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 600 元計價。未滿 50 頁者以 50 頁計價(報紙撕毀亦同)。
- 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 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 2,500 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 500 元計價;DVD、LD 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 3,500 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 1,000 元計價;錄音帶、CD 每件以新臺幣 500 元計價。
- 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 視聽資料之外殼,以每件 80 元計價。
(三) 讀者因上開情事,所賠償之資料已納入館藏,或賠償金及收據已由本館依行政程序繳納市庫入帳後,不得請求還書、退款。
(四) 讀者已盡借閱者保管義務,然因自身無法避免的意外事故而致館藏受損,應檢附相關文件及照片佐證,經由本館認定後,可免除其賠償責任。另,同法第11條規定:讀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條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