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處理須知
107年10月9日桃園市立圖書館核定通過
110年5月27日桃園市立圖書館修正通過
113年3月18日桃園市立圖書館修正通過
113年9月20日 桃園市立圖書館 修正通過
115年6月1日 桃園市立圖書館 修正通過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館內拾得之遺失物品,特訂定本須知。
二、非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為拾得人;本館員工(含志工、義工及本館相關工作人員等)於館內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以本館為拾得人代表。
三、民眾如發現有隨身物品遺失時,可至流通櫃檯詢問,或填寫「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協尋單」(附件1)。
四、受理拾得遺失物品處理程序:
(一)在館內拾得遺失物品,應交由本館流通櫃檯人員簽收並暫為保管,本館流通櫃檯人員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品內容,並請拾得人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填寫「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拾得登記單」(附件2)。
(二)在館外拾得遺失物品,請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拾得遺失物應按月造冊張貼本館官網公告招領。
(四)拾得遺失物為易於腐壞、拍(變)賣或保管有困難者,且於拾得當日閉館前無人認領者,本館得逕行拋棄。
五、拾得遺失物品處理原則:
(一)本館拾得遺失物品處理,由圖資管理組及各區分館辦理。
(二)拾得遺失物品,館員應拍照存證,並依其價值及種類處理如下:
1、價值(經查詢市價)為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現金或物品(文具、飲水用品、雨具及衣物等),經公告招領三十日未有認領者,本館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拾得人領取;拾得人為本館或拾得人於受本館通知後未於三個月內領取者,由本館取得物品所有權。
2、價值(經查詢市價)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之現金、有價證券(含超商禮物卡、百貨禮券)、電子產品或依社會通念認屬高價物品者,經公告招領六個月未有認領者,本館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拾得人領取;拾得人為本館或拾得人於受本館通知後未於三個月內領取者,由本館取得物品所有權。
3、證件、金融卡、手機、電腦、或印鑑、鑰匙等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或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品,經公告招領六個月未有認領者,不得交付拾得人,並準用第七條原則辦理。
(三) 拾得遺失物品如為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藥)品,經認定有報案必要者,應立即通知轄區派出所處理。
六、拾得遺失物品若能辨識其所有人者,業務承辦人員應儘速通知該所有人限期認領,認領時應注意事項:
(一)若為本人認領,應出示身分證件,經核對無誤,並由本人簽領後(附件3),始得發還遺失物品。
(二)若非本人認領,認領人須持本人及失主之身分證件,並填妥「桃園市立圖書館拾失物品領回委託書」(附件4)辦理領回手續。
七、依據第五條由本館取得拾得遺失物品所有權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現金為新臺幣者,解繳市庫,外幣及得兌換為現金之有價證券,應兌換為新臺幣後繳庫。
(二)物品經評估無變賣價值或無法兌換為新台幣者,得逕行廢棄。
(三)證件、金融卡、手機、電腦等得識別個人身分,或印鑑、鑰匙等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品交由清潔隊以一般廢棄物處理。
八、本館政風單位得適時抽查遺失物品處理情形,確保作業程序落實執行。
九、本規定經本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