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圖書館自修室座位管理系統使用規定
107年10月9日桃園市立圖書館核定通過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下稱本館)為服務民眾,部分館舍設置自修室座位管理系統,特訂定本規定以利管理。
二、本規定係以設置自修室座位管理系統館別為適用對象,其餘自修室空間仍依本館閱覽規定為準。
三、自修室入座方式:
(一)自修室座位採自動化系統管理,讀者須持本館個人借閱證或市民卡至現場座位登記查詢機(KIOSK)登記或使用網路預約登記, 1人限登記1位。
(二)讀者應於登記時間15分鐘內(以座位管理系統時間為準)於自修室入口感應借閱證報到並入座。逾時未報到視同棄權,其座位開放給其他讀者登記使用。
(三)已登記座位之讀者出入自修室皆需感應借閱證,離座逾1小時取消原登記座位,並開放給現場讀者登記。
(四)讀者入座時若發現有上一位讀者遺留物品,請洽櫃檯人員協助處理。
(五)讀者應持本人借閱證進行登記及使用,不得冒用他人名義、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如經本館發現,得立即終止其使用座位之權利,並以違規計罰。
四、違規記點罰則規定如下:
(一)持他人借閱證進行登記及使用:計點1次。
(二)館員巡視登記使用中1小時仍未回座:計點1次。
(三)離座逾1小時未取消座位:計點1次。
(四)座位保留15分鐘內,未刷卡報到:計點1次。
(五)其他經館員認定確實有違反本規定情事:計點1次。
(六)個人累積計點達3次者,本館將暫停讀者30日座位管理系統之登記及使用權利,並重新計算違規記點。
五、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若有遺失,本館不負保管之責,閉館時須將個人物品攜出。
六、凡經取消座位之讀者物品與閉館後留置於館內之物品,將另依「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處理須知」處理。
七、自修室為公共閱讀場所,不得有躺臥、吸菸、飲食、嬉戲追逐、喧嘩吵鬧或以物品佔位等其他影響讀者權益之行為;另為維護閱讀品質,使用座位應避免發出聲響等干擾他人閱讀之行為。
八、違反本規定或妨礙公共安全及秩序致影響他人權利者,或進行不當行為經管理人員規勸不聽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九、本規定經本館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