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為提升本館入館民眾文化、藝術水準,並有效利用本館展覽空間,特訂定本計畫。
貳、申請資格:國內外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團體、政府機關及學校,均得向本館申請展覽。
參、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新媒體藝術等。
肆、申請辦法:
一、申請時間:114年7月1日(星期二)起至7月31日(星期四)止,請將申請文件備妥送達本館龍潭分館,逾期恕不受理。若為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
二、申請文件:
(一)展覽申請表,申請聯展者請一併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1、2)
(二)徵件計畫說明一覽表。(附件3)
(三)展覽作品清冊。(附件4)
(四)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附件5)
(五)不重複展出切結書。(附件6)
(六)作品電子檔案:
1.作品數量:
(1)個展:20張照片
(2)聯展:30張照片。送審照片不得全為同一作者之作品,請依參展人數平均分配每人繳交作品數量。
2.檔案格式:
(1)圖片: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1-2MB)。
(2)影片:影片檔案,限MOV或MP4格式。
三、收件地址: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行政辦公室收(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80號),請於信封上註明「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115年申請展覽徵件」、寄件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四、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五、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本館概不退還。
六、本作業計畫相關檔案請至本館網站(https://www.typl.gov.tw/zh-tw)最新消息/行政公告/政策宣導/「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115年申請展覽徵件」公告下載。
七、聯絡方式:03-2866189分機4508 王小姐。
伍、展覽場地資訊: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閱覽室B1田園藝廊:面積計約72坪。
陸、作品審查:展覽申請案件,於本館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審查後,由本館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柒、檔期安排:
一、經本館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館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展覽相關事項。
二、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1個月(含佈展及撤展各1日),本館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配合本館,學校美展亦在此列。
三、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2個月通知本館,並於1年內不得再向本館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本館者,3年內不得申請在本館展出。
四、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本館舉辦重要活動或遇特殊情形時,得由本館另行通知取消、更動或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五、申請者如曾受邀於國立或直轄市立美術館舉辦邀請展,或獲中央機關頒發之美術類成就獎,並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具其他經本館認定之優良展演紀錄者,得免審查,由本館安排展期。
捌、展覽須知(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佈置:
(一) 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但佈置方式應先與展出分館協調,徵求同意。
(二) 佈展須於展出前1日完成;拆展於展覽結束之後1日完成,作品由展出者自行包裝、運輸。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本館開放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完成佈、拆展作業。如有特殊需求請事先告知館方。
(三)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佈拆、裝卸、燈光調整、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 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館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雙面膠等。
(五) 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自行負責,展出作品如遇毀損、偷竊或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本館不負賠償責任;凡貴重或易碎作品請展出者以安全考量,自行加裝保護設施並自行投保。
(六) 展覽場地原則上可開放陳列花籃或盆栽,惟展期結束時請展出者自行清運處理。
二、宣傳事項:
(一) 展出者如印製請柬、宣傳資料應將本館列為協辦單位,其內容須經本館審查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
(二) 展出者請於展覽前兩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300字展覽簡介,供本館宣傳。
(三) 展出者如需舉辦開幕茶會等儀式,請自行安排並以簡要方式辦理(避免影響館內讀者),儀式所需費用由展出者自費辦理。
三、 接待及安全維護:
(一) 展覽期間,展出者得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並應注意禮貌態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二) 展出者應依本館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館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 展出內容如違背本申請展覽作業計畫之規定、違反善良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本館有權視情節輕重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並停止展出權利一至三年。
玖、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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