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前技士廖姓男子於民國101年6月起,陸續擔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聘人員、清潔隊隊員、技士等職務,111年5月間,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男找上廖男,希望承攬的小額工程採購案件結算時,能加速審核結案文書,以加快取得工程款,並願以每件3000元的對價給予賄賂,雙方並達成協議。陳男於112年1月及113年1月間,聯繫廖男至他住處附近的工寮,各交付9萬3000元、10萬元的賄賂。台中地院審理依貪污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新聞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