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及鼓勵揭弊者踴躍揭發不法弊案,建立廉能政府,維護公共利益之實現,法務部特制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經立法院113年12月27日完成三讀、114年1月22日總統公布,並於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
該法制定主要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國營事業外,尚及於依銓敘部公告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
二、主管機關: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由該部設立「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
三、揭弊作業:揭弊者(公部門揭弊者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得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如未依規定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而向民意代表等揭弊,亦應由民意代表等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並明定受理揭弊相關作業期程。
四、揭弊者保護:本法之保護規定包括提供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禁止不利措施以及責任減免等保障;如因揭弊遭受不利措施,揭弊者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對於不具公務員身分之揭弊者,如復職顯有困難,則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得給付一定數額之待業補償金等。
五、罰則:對揭弊者採行不利之措施者處行政罰;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刑事罰。
六、獎勵: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