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關助理員A於任職期間,應友人B之請協助查詢長照市場薪資行情,儘管該業務內容
與其職務無關,A員仍使用公務系統查詢勞工退休金提撥等個人資料,並將資訊提供予B
女經營之長照機構作為聘僱參考。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依公務員洩密及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罪嫌,諭令A員8萬元交保,B女以5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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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5-09-03
公務機密案例宣導-逾越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使用公務上掌理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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